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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出台17条措施!为民营经济“加油”

    发布时间:2023-06-14 09:30:41 来源:天津日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制度机制,营造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环境

    (一)用心用力服务民营经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列入市、区两级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内容,优化服务体系,强化制度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从思想深处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常态化政商对接机制,用好“双万双服促发展”服务体系,加强党政领导、政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高校院所与民营企业的联系沟通,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时给予支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惑时给予指导,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加大优秀民营企业家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营造尊重企业家、支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依法依规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标准化操作规程,最大程度减少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同一事项民营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等对待民营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规定,鼓励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提高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鼓励对中小企业免收政府采购保证金、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三)完善公平竞争和市场监管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机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完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度,利用12315平台受理“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强化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制定实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发挥作用。

    (四)不断优化政务服务。围绕中国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通过持续开展第三方评价工作,促进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一网通办”。依托“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查”,以民营企业家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发布各区营商环境评价报告。深化政务诚信建设,监测市级部门和各区信用状况,实施政务失信治理。深入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用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及时处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相关投诉举报问题线索。

    二、拓宽投资领域,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和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等重点任务的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等方面有较强带动作用、投资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强化各项要素保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

    (六)支持制造业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在安排使用节能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时,对民营企业平等对待,支持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资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雏鹰”、“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用好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政策,积极组织申报优质民间投资项目。

    (七)释放民间投资科技创新活力。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类型企业建立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设计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相关补助支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模式积极参与制造业重点产业关键卡点技术(产品)攻关,承担科技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鼓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对社会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动。推动科技创新量化积分机制应用,及时反映科技型企业总体科技水平,并作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授信的重要参考。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来津发展,广泛服务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

    (八)拓展民营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支持民营企业聚焦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更多参与重点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鼓励国有企业加强对民营企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应用。聚焦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集成电路、车联网产业链,推动在智能制造、智能硬件、智能传感、汽车电子、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相关领域为民营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

    (九)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等混改项目。混合所有制企业各类股东在遵守法定或约定限售期等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即可进行股份增持或减持。支持混合所有制企业通过上市或并购等手段成为公众公司,畅通股份流转渠道。

    (十)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资本发挥自身优势,立足兴农惠农,聚焦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为乡村振兴提供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资本投入支持。对吸引社会资本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村,市财政按吸引社会资本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予以补助,每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三、鼓励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民营企业有效投资

    (十一)支持民间资本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定期梳理市、区两级具备盘活条件的国有存量资产,公开向民间资本推介。支持高质量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将盘活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增量。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更新,鼓励参与盘活既有铁路场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支持梨园头、双林等地铁上盖及场站建设开发。鼓励民营企业改造利用旧厂房、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腾笼换鸟发展新业态。

    四、加强融资支持,提升民营企业投资能力

    (十二)拓展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完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搭建民间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平台。通过“津心融”平台,集中宣传推介适宜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色信贷产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接入本市“信易贷”平台,充分利用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高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扩大全市小微企业受益范围和融资担保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加强民营企业上市后备梯队建设,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用好上市挂牌资金补助政策,提升民营企业上市数量和融资规模。

    (十三)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银行机构在信用评级、增信担保、授信审批等方面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条款,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鼓励采用续贷、展期等方式,加大对受困民营企业贷款的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力度。鼓励证券基金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业务投入,鼓励中介机构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鼓励保险机构开展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等业务,提供更多渠道分散风险。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直接融资。

    (十四)降低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推动出口退税工作提质增效,继续实施社保费降率缓费政策。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支持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

    五、强化合法权益保护,稳定民营经济发展预期

    (十五)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经济人士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审慎把握中小微企业入罪标准。拓展本市各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覆盖范围。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

    (十六)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本市知识产权双保护中心优势,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专利快速预审取得专利授权。在重点行业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发挥保护指南和专家库作用,指导民营企业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水平。

    (十七)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健全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提升核心竞争力,防范融资和债务风险。举办“商会讲习所”、“创新大讲堂”等活动,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培训和政策解读,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